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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三十八条 检测委托合同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建立的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应当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应当使用检测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检测数据适时上传系统,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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