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督管理与投诉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 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 工程监理,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资质范围内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建设单位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质量,设备,档案管理等文件 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使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注册、行为监督,不良记录 竣工验收备案。受理质量投诉 第五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公开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受理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五十四条 下列投诉不属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保修范围或者超过保修期限的.二 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三.质量投诉中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的部分。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工程质量范畴的 第五十五条。受理投诉时。投诉人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的、应当支付检测费用,检测鉴定证明投诉问题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