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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未实行的、二.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三,未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的。四.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建设工程结算的,五。无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六.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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