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 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 水利,电力 工业.环境保护等涉及区域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兼顾现有的交通,水利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等涉及区域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 建立规划管理人员及主管人员的培训机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 应当整合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市.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第十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 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 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 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举报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