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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活动,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 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落实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 改装 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 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 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 钻探 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 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四十二条。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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