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告知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公共建筑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审计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损坏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热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不实行供热计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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