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 实施,修改 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市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 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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