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过程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翻建项目开工建设前。农民个人或村委会应按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以及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即时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工程纳入监督管理服务范围。第二十二条.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将项目信息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住宅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制度,作好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人员要每月按时填报项目进度信息、附件3.附件4,并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工前,施工中 建设完成后都要保存相应资料和照片,尤其要做好施工中地基深度。梁柱节点.保温层厚度等节点部位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同时对自主建设的单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按改造标准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村委会将已完成项目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确认,并将各方签字的。分户验收信息表.见附件5 附件6.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将核查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并报区县新农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并存档。第二十五条 区县新农办将完成审核的项目报市新农办,经市新农办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新农办等相关部门确认的户数拨付其余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做好对乡镇人民政府专业指导工作 对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安全质量流动巡查工作机制,巡查重点放在工程项目的结构质量、节能措施上.可对相关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对于违反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责令相关单位、人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抽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力度,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技术指导资料 加强全市村镇建筑工匠管理。组织对村镇建筑工匠和基层建筑技术人员培训.第二十八条、对于综合改造项目,在项目验收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本地建设的技术和措施及时总结.为扩大推广积累经验 附件3新建翻建项目进度信息表附件4单项改造,综合改造项目进度信息表 说明、1。改造内容必须与申请信息中一致,2。施工方处选择。专业建筑公司,需要填写下面的公司全称.法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 选择 工匠 需要填写下面的建筑工匠,证书编号。3 监理方处选择 监理公司。需要填写下面的监理公司名称,监理公司法人姓名,监理公司营业执照编号。监理公司资质等级,选择 政府机构 需要填写下面的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填写下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姓名,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编号。4,组织实施方式选择.统一组织 时请填写。实施单位 附件5新建翻建项目验收信息表 注,1、抗震标准指,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2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 602 2006、中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K W m2 K。限值附件6单项改造.综合改造项目验收信息表.说明,质量证明材料选择有时、保留.质量证明材料附件,相关材料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