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7年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 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 企业意见、所形成的 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 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 二,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相关部门 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三 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 将第九条第。二 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 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 在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面增加。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规范制定 节能产品、技术、开发 示范和推广,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一,项。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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