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 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 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以及工业场地、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4,3、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4。3、3、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填垫工业场地 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4,3,4 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 有害气体,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3、5。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应进行统一规划,宜用于回填沉陷区,采空区.露天矿坑和山沟.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可用作铁路.公路的路基材料.4 3 6 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4、3、7 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 4。3,8.锅炉 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 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4 3 9,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当放射性大于1、10 7Ci,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的有关规定,4.3,10。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统一规划,设计、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4,3,11.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的规模,数量,服务半径以及布置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 并应设置绿化带、4,3 12,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