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消防救援队。并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和相关设施.下列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水上消防队,站 森林消防队,站,高速公路消防队,站,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三十二条.中心城区的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小型消防站。一 应当设置城市消防站,但受土地资源限制或其他因素暂无法建设的区域 二、城市消防站或者小型消防站五分钟内无法到场的区域,具体条件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 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 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第三十三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责任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装备和器材、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特种消防车 艇 等装备和器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街区.旅游景点等区域内的消防组织应当配备轻便型消防车等装备和器材.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配备举高消防车、高层供液车,A类压缩空气泡沫车等特种装备和器材,地下公共建筑,隧道,轨道交通等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配备照明。通风.强制排烟等装备 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下统称消防救援人员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对其家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照顾和帮助.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消防公益资金 用于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补助因参加灭火,应急救援而受伤、患病,致残的人员和死亡人员亲属.消防公益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