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活动取得的以下成果、一 大地测量 地下管线及其他测绘的数据和图件 二 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的底片.磁带,三 各类介质的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专题地图,四,与测绘成果有关的地理数据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下列规定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一,市人民政府投资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二。利用其他资金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向区县.自治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三.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区县 自治县。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测绘成果目录 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测绘成果 向用户提供测绘成果时,应当登记并跟踪管理。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 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 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 自治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 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编制。出版 印刷地图,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编制、出版。印刷。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地图、编制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应先将样图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查。实行即送即审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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