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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 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 防止污染 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 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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