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一条.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 删去第五十四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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