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七条、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八条、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保修期外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质量问题的 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处理,费用依法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九条,住宅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发现住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或者通过仲裁 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三十一条、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不得将投诉中涉及的检举 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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