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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基建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 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用户的年平均用水量超过新建,扩建,改建用水计划的、应按超过部分实际日用水量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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