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 标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合理规定的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承接专业工程时.必须先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十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取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资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投标活动 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规定、总承包特级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招标控制价为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或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认真核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额列入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用包括下列内容、一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住房公积金。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四.税金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人员、造价师或造价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同时应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 只可以接受招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亦不得既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第二十四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项目的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确定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所称工程成本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 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第二十六条、省外企业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已在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的备案人员 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 社保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参加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违反下列其中之一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资格,一、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含20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含1200万 以上的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具体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附件要求签署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从做出承诺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由中标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撤销时为止,未中标的单位公示时间为30日,第二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或资格以及施工能力。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