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 筑物的安全。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并提出相应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者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建设工程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审查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国家规定施工现场的机械,设施应当办理安全验收手续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验收手续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安全工作内容的监理日志记录,定期巡视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的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 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材料。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出租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并取得统一编号.第十九条。对建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价项目进行审核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第二十条、对建筑机械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装验收的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测 安装验收项目逐项验收 不得缺项。并对提供的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