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施工安全生产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和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工种有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并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免费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督促和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和文明施工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一、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基坑边沿 窨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二,设置封闭 稳固,整齐 美观的围挡墙,在主出入口设专职门卫人员。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三。在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平面布置图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重大危险源告知,应急预案措施等公示牌.四 临时设施的选址应当满足安全 消防,卫生、通风等要求、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五。保持排水系统畅通、控制扬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 施工照明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六,材料.设备堆放安全有序,落地脚手架底部、模板支撑底部地面作硬化处理.七.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暂时停止施工的 做好现场防护,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并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保护措施和勘测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精心组织施工、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按照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塔式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三十日之内.应当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告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建立与落实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在现场进行公示,并做好监控.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资料归档及时。完整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与评价。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第三十五条.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作业应当设专人监管。拆除三层以上建,构 筑物的。应当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八条.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提出施工安全的合理化建议、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