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 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 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 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