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 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太仓港口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 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苏府,2003.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