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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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