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 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 边坡。电视、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特殊工程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规划.消防 环保,供水、供电,供热 燃气。市政。电视、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第五条,负责竣工验收的相关部门应当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设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随时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