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管理 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和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本条例所称中心市区是指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的城区部分,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在市 自治县 区、镇人民政府领导下 按照城市规划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自治县。区、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须符合城市实际.采用的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地方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持民族传统、体现城市特色 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编制的城市规划应满足经济和社会.科研、教育.卫生.体育.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和绿化建设等。发展需要.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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