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三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 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新建12层以下住宅和新建 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第三十五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 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鼓励江、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 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第三十七条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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