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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确权登记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二十二条 由于住宅合法赠与,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 县,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换发 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三条,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市、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 县,市,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二十四条,未按第十五条规定退出旧宅基地的,不得为新建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批准转让 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理,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已经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重新改扩建 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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