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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设施维护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供水专用河段 专用水库。引水管渠、取水口。水厂,取水井群、泵站。管道 至计费表处.阀门。水表 消防栓等附属设施与设备 均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 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 保障正常供水,供电部门应当确保水厂电力供应和供电安全.第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拆除,掩埋、用户投资建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除计费水表至用户终端的以外,均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计费水表和水表井,箱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井盖。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 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计费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自行安装 使用和维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进行改装,更换或安装其他管网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前阀门。包括水表,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闭 拆换.迁移。改装.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及其水质检测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以保障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公正有效 第十六条.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 旧管网改造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一米范围内.严禁挖掘、修建任何地面地下建筑,构筑物及堆放物料,植树,敷设有腐蚀性,有毒害的管道,第十八条,确需建设和埋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并行和垂直,交叉的建筑物或安装其他管道时.必须报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并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严格按城市建设管理和给水设计规范要求施工。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方承担、第十九条、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安装后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 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消防用水,实行装表计量。除消防灭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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