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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 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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