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 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 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 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三.对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 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 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六 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 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 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 分部工程,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 设计业务、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四.违反强制性标准 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 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七 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 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等,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九,未对建筑材料 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十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二 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三.对施工单位机构 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 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有检测人员 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四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 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