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职责分工与管理第五条。市环保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制定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进行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第六条。在广利河及其支流开设入河排污口的 水利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 并对其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第七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第八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避免高毒农药和不合格化肥的使用、减轻农灌尾水和农药废水对广利河及其支流水体的污染 第九条 城乡规划,水利,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加强广利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植树造林,并做好林草植被等地貌保护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广利河流域内的水利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设施.保障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和水量由环保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出水水质和水量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停止运行,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报环保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 谁治理,的原则制定防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 第十三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抄送有关部门,第十四条、环保和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现场检查 有权调阅有关资料 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同时 有义务保守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