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应当按成新结合剩余批准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产权明晰,并符合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 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三十六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 根据规划批准用途或者房产证载明的用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