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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三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 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失职渎职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围攻,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 拆迁工作人员及拆迁评估人员、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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