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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用热管理第四十条.用户增加 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内 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在供热期间办理停止用热或用热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第四十一条,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热计量装置、凡是具备条件的用户 均应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第四十二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 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第四十三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造,拆卸用热设施、三。擅自改变热用途,四、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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