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1年12月17日经第3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 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 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 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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