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 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二条,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的.应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方案 方法,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技术交底,应邀请铁路运营维护单位参加,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进行专项交底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