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 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