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建发,2010.16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质安监站.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关健阶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 区建设局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及业主。监理等单位的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不予审批备案、不得办理竣工验收,销售。使用等.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重点是监督检查 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加强事前控制、把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放在首位.三。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以下行为和实体质量严格监督.一,质量行为监督.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1必须按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2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建筑节能专篇,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备案,对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3按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质量验收、并将建筑节能验收的情况列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2。设计单位质量行为,1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2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1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纳入监理规划.2对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检测,3对建筑节能重点部位和关健工序实施旁站监理、4严格按照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监理、5按规定组织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验收,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 1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规定审批 2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建筑节能分包单位实施质量管理、3严格按照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进施工,4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时应出具有效的产品生产日期,出厂检验报告 产品执行标准,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并按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现场抽样复验,5对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评定,6收集。整理建筑节能有关技术资料。5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1按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承接业务.2建筑节能有关检测内容和方法符合建筑节能检测标准要求 3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4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及结论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二、实体质量监督 1 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部位和内容 外墙 外窗.阳台门.分户门,屋面 分户墙 开敞式或封闭式楼梯间隔墙、楼,地,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楼板和采暖,空调,通风 照明 给排水系统等.2,建筑节能保温体系 节能产品 节能技术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的要求、3,工程所用材料和半成品,成品,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要求。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含鉴定证书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有效期内全套型式检验报告。材料备案登记证.4,外墙 外窗。阳台门,分户门。屋面,分户墙。开敞式或封闭式楼梯间隔墙,楼。地,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等做法及构造符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5,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给排水系统等应符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6。涉及建筑节能的材料.产品等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主要性能指标抽样复验.复验的项目主要包括 内.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主要性能,外墙及分户墙所使用墙体材料的保温隔热性能.外门、外窗的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能等,三,施工质量验收监督,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执行.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 由建设.监理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涉及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等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3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符合要求,3,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凡涉及建筑节能的所有项目不得进行甩项验收、4,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四,凡未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 均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