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第五条.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规划 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 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 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第十条.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燃气工程竣工后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