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第三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 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 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 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 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