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二,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三,责令停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并自受理后60日内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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