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计划 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和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本区域内下一年度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总体计划、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第七条、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按相关程序纳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市或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经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意见表 二 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三,住建部门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规划审查通知单,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调查红线图,五,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项目.还应包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资料、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告知被征收人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与住建,国土,城管及征收区域内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 村组.等单位予以核实 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范围及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征收项目一般按现有地块边界划定调查蓝线.依据上位规划下达规划要点,但应当将跨越现有地块边线的房屋整体划入项目规划调查蓝线。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以下工作,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 登记,二,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三、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四 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举行听证和进行公示等具体工作,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 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住建 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人民政府对未登记房屋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各职能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职责 对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职能部门难以准确认定其是否合法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和协调,对上述建筑的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以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工商。国土资源。城管.公安。文化.卫生,银行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 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参与,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 在作出评估结果报告时应当说明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提供相关依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评估结果报告后2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3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征收依据 理由。房屋征收范围 实施步骤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等详细情况、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产权调换用房及周转用房准备情况.征收签约期限、过渡期限等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修改方案。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发展改革,公安、城管,监察,信访.维稳等部门和征收区域的人民政府 管委会,及街道 乡镇.居 村.民委员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报同级综治维稳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具备房屋征收条件并符合征收程序的要求.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第二十二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3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域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征收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市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实施单位预拨一定比例的征收启动资金,并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进度情况 及时拨付征收补偿资金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