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市政工程第四十条、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一 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二 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 停车场等附属设施。三 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 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 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 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四。机场有关设施。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八,无线电台塔,第四十一条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四十二条.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 现有城市道路 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第四十三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第四十四条,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 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靠边的机动车道中央 电信电缆 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 通讯线路 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在车道两侧布置排水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 雨水管,污水管。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 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 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规划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 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第四十五条 2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不宜新建架空线路.在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第四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一般地区建筑按以下标准控制,人口密集地区按国家电力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控制。一,10KV 5米 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35,110KV,10米,220KV,15米 500KV、20米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四十七条、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 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四十八条.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