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界定城市绿地区域 确定规划绿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 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 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具体指标按以下标准控制.一 城市规划建成区公共绿地按城市总人口人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二、新区开发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三 新建机关,中小学校、医院.工厂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 四,新建疗养院,大中专院校,体育馆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 五,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改建的不低于20,六 新建主干道的绿化带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七,新建城市主干道两侧要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城市城乡结合部要建设30,50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八。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每侧30,50米的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以加宽到50米以上,九 流经市区的沂河.祊河两侧要建设50.200米的绿化带。涑河,陷泥河两侧要建设50米的绿化带、护城河两侧要建设30米的绿化带.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标准且有可绿化空地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对闲置的可绿化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绿化,确无可绿化空地的,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阳台等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须改变设计的 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 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 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和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验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新建工程准建手续时 应按照规定落实绿地绿化配套资金。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配套资金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绿化投资比例为,居住区开发建设.新开发居住区不得低于建设总投资的3,旧城改造居住区不得低于2,绿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审批、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来源。一,属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重大绿化项目、由同级财政拨付,二,属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道路绿化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项目,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绿化资金中拨付,三.属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配套的绿化项目、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列支、四,属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项目.由单位自行解决、五.属本条。一 二,项外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项目 由权属单位解决.第十七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现属集体所有的.可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提供苗木 单位负责栽植和养护.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第十八条。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城市生产绿地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经营苗木生产基地,城市绿化使用外地引进的种苗。必须经过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符合标准的方可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