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5,10,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按省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定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绿化补偿费.并可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 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 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