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水行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一。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二,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三、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利用.经营地热。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 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四,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地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取用权 经营权的,第二十二条,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