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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 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强制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 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业产品 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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