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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 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建议书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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