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八条。建筑间距。一、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 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二,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我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且长边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制,新建区住宅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改建区为1,6倍。且不小于12米.点式住宅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应按表四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表四.3 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当东西向楼在北侧且南侧楼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4,联排居住建筑长度达到或超过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山墙间距按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计算小于6米时.按6米控制。同时应满足消防或工程管网的埋设要求,点式住宅、东西侧有主居室窗户时、按建筑平行布置时确定间距,5、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 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且不小于18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5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6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在南或东西侧时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北侧时按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 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8米,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参照平行布置东西最小间距确定。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 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 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朝向调整系数作适度折减.四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确定,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第九条 建筑物退让 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 电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二。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与界外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应满足表五的规定,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表五,注。1,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下,还需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2.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八条规定执行、三。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 广场 水面等开放空间时,其退让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确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 5倍 其最小距离为3米。五.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表六规定执行.表六.注,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详细规划确定,六。在个别特殊地段、为适应街景设计要求。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七。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车站等,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表六规定加大后退距离 并留出相应的停车场、八,平面道路交叉口与立体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表六规定加大.九,在规定的后退红线间距内 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高度大于15厘米。宽度大于后退红线距离二分之一的室外台阶 雨蓬、非连通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除步行街外。外挑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三分之一,离室外地面净空不得小于3米,十.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 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中心线.国道,快速公路两侧不少于50米.省道、主要公路两侧不少于40米,旗道、次要公路两侧不得少于35米。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不得占压.十一,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十二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 铁路两边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有关规范执行,十三,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1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一般地区边导线外延距离为.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110 220千伏。15米、220千伏.20米.在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电力线路必须跨越建构筑物时,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规范要求、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进入市政区。按有关规范执行、第十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一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I口建筑沿路长度,W一规划道路红线 S一沿路建筑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十一条.建设基地的绿地,一。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2.工业.商业 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 绿地率不小于25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少于35、3.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区域性占地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二,属于旧城改造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三.居住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四。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主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1.7,次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I。8,旧城改造区可以相应降低5。第十二条,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指标、一,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二,交通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 道路边线在路口变曲率点为起算点。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三,建筑停车位标准,1,居住建筑表七,2,公共建筑表八注,停车面积控制指标,小汽车30平方米。辆 自行车1.5平方米,辆 未明确部分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