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 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 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 丰富城市景观、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 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 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 社会。临时停车场地 六、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二十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 造型优美,要方便群众观赏,第二十一条,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 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配合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