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和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第十四条,根据日照 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长边朝向为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制为,旧城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 8倍,新区为2,0倍,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 其间距应按表4.1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表4、1方,向.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 60、折减系数、1、00、90,80.90。95、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长边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2 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 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 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第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均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扣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第十六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窗洞时,则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第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高层居住建筑与多 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布置 高层建筑在南侧时 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时数大寒日2小时要求,高层建筑在北侧时、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第十八条.条式居住建筑一般不允许山墙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确定.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第二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建筑 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2倍 幼儿园。托儿所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 5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 其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朝向调整系数做适度折减。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 6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0,5倍、且最小值为18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